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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: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填补法律空白

发布时间:2013/03/01 17:47:00浏览:3205

        3月1日,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》正式施行。作为新疆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村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,不仅明确了农村公路的法律地位,还填补了新疆农村公路建设、养护和管理等方面法律规范的空白,使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从此走上规范化、法治化道路。

  据介绍,当前,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,农村公路的养护任务日益艰巨,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,因此,《办法》的出台对强化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。

  据了解,《办法》共七章四十六条,对农村公路管理从规划与建设、养护管理、路政管理、资金筹措与管理、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。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从3月1日起,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者将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。除此之外,机动车辆不得在标明限载、限高、限宽、限长标识的农村公路超限行驶,违规的,由县(市)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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